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药代表“三定三有”接待管理规定 (试行)
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医药代表“三定三有”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21】4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一)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医用物资、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三定三有”是指“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二、执行范围
职能科室:药剂科、总务科、器械科、信息科。
三、接待流程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发到相应科室指定邮箱进行来院预约登记。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药品、设备和医用耗材供货、对账、维保人员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
(二)接待准备。相应职能部门按邮箱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成功医药代表。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并将预约表交纪检监察室备案。
(三)资格审核。接待当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对来访医药代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为: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医药代表身份证明;相关产品详细资料。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四)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要求进行接待。
1.接待时间定为每周四下午2:00—3:30。
2.接待地点定在小会议室,如有会议冲突,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另行安排地点。
3.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及3人以上在场(必要时包括一名主管院领导),纪检监察室派人全程跟踪监督。
4.记录备案。接待时由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填写好《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登记表》,由接待科室负责保管并交纪检监察室备份。
四、责任与要求
(一)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职能部门落实规定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和约谈;相关职能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医药代表的备案、预约和接待管理,做好接待记录;保卫科负责监控医药代表在院内的行为活动,对违规出入医院的医药代表实施管控。
(二)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三)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活动的,须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评估通过,报院务会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接待。
(四)做好备案。备案是预约的前提。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应主动向医院药剂科、总务科、器材科、信息科等职能科室登记备案企业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医药代表如有变更,需在30天内完成备案和信息注销,医药代表首次预约时同时给予备案登记。
五、罚则
(一)相关职能科室医务人员违反流程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并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主任当月奖励性绩效。对屡教不改或者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的处分。
(三)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第三次发现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仪器、药品等产品3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医药企业多次处理仍有违规的,医院将永久取消与该企业的合作。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职能科室指定邮箱:
药剂科邮箱:78416304@qq.com
总务科邮箱:3603515718@qq.com
器械科邮箱:cctbh@163.com
信息科邮箱:35558818@qq.com